實質損害威脅確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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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質損害威脅確定標準是什麼?

實質損害威脅確定標準是什麼?

任何-國家的反傾銷主管當局在決定對某項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税時,都必須同時考慮三個前提條件:證實傾銷的存在、確定傾銷損害的存在、證實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着某種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各國反傾銷法也都規定了確定損害存在的三個標準:即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威脅和實質性阻礙一國產業的建立。

按wto《反傾銷協議》第三條對“損害的確定”的解釋,損害一詞的廣義概念是指對某一國內產業的實質性損害、對一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威脅或對一國內產業建立的實質性阻礙。在各國反傾銷實踐中,大多采用的是第一條標準,即以實質性損害來確定損害的存在。但隨着國際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日益增強,各國反傾銷有關當局援用後兩個標準的機會不斷增多。

二、《協議》對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規定

實質性損害威脅是指一國在反傾銷調查時,進口國的某一產業雖然沒有達到如第一條標準所規定的實質性損害的境地,但假如反傾銷當局能用事實證實將會導致這種境地,就可以成為主管當局認定傾銷產品對該國產業造成損害的第二個標準,假如審查結果是肯定的,就可能成為徵收反傾銷税的依據。縱觀各國反傾銷法對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規定,表達的意思基本一致。

wto《反傾銷協議》第三條7款規定:“對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定應依據事實,而不是依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傾銷將造成損害發生的情形變化必須是能夠明顯預見且迫近的。實質性損害威脅的存在必須是真實的、迫近的、有根據的、可預見的;而不能是一種假設、推測、懷疑或遙遠的事實。

三、與實質性損害威脅相關的反傾銷實踐

迄今為止,在各國以實質性損害威脅為標準來確定損害存在,從而採取反傾銷措施的案例並不多見。美是受到實質性損害威脅最多的國家,對這一標準的研究與防範也比較深入,烏拉圭間合後美在對反傾銷法所作的最新修改中,進一步明確和簡化了確定實質性損害威脅的判定標準,更加註重對產品存量這一因素的考慮,只要進口產品的存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確定為實質性損害威脅,足見美反傾銷法賦予進口產品存量因素的決定性意義。

綜上所述,實質性損害威脅的存在必須是真實的、迫近的、有根據的、並且是可預見的,實質性損害威脅的存在不能是一種假設、推測、懷疑或遙遠的事實,相同產業受到傾銷產品的損害威脅,已經造成實際的、實質性損害,是實質性損害威脅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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