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對象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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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對象政審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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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政審。。。。

關於軍官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軍官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關於士兵的結婚和軍人結婚政審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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