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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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的對象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認定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對象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為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一般土地,表現為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國有土地,表現為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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