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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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軍人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藉故依法審批,有償或者無償改變軍隊土地、房屋、國防工程設施、林木的產權關係,情節嚴重的行為。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出賣、轉讓的數量巨大,出賣、轉讓特別重要的房地產,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軍隊房地產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土地、林木等。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的規定。這些條令、條例規定了軍隊房地產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其中包括處理軍隊房地產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處理軍隊房地產,違者即屬於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出賣和轉讓軍隊房地產是兩種主要的處理軍隊房地產的方式,未經批准,將本單位的房地產出賣或者轉讓給軍隊其他單位,因房地產的產權關係仍在軍隊內部,所以也不屬於出賣或者轉讓軍隊房地產。出賣或者轉讓都是改變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如果僅是臨時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變產權關係的,不屬於出賣或者轉讓。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軍隊房地產的行為轉讓,是指私下將房地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數量較大的,出賣、轉讓重要房地產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事後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等。

軍隊的房地產是屬於軍隊所有的,只有在上級部門進行批准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出賣。如果個人擅自轉讓或者出賣軍隊房地產行為,情節嚴重,將會構成犯罪。具體量刑需要根據其設計的金額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説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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