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由國傢俱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複製、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並且也意味着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佈。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佈會造成不良的後果。因此,《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罪標準: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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