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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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認定

1、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並具有使國旗、國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於過失而使國旗、國徽在客觀上受辱的不構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於間接故意的也不構成本罪。

2、其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從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手段、動機、後果、次數、侮辱國旗、國徽的數量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屬於情節較輕或情節顯著輕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構成犯罪。

3、對於聚眾侮辱國旗、國徽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其他被脅迫參加者或一般的圍觀人員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觸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為人出於佔有目的而拆走國旗、國徽,或在公眾場所搶走國旗、國徽,即使在盜竊、搶奪或搶劫過程中侮辱了國旗、國徽,也應按盜竊、搶奪或搶劫罪論處。還有的行為人以暴力方法妨礙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侮辱了其佩帶的國徽甚至砸壞了審判庭內懸掛的國徽的,或者行為人以滿足無理要求為目的,聚眾以各種手段在機關、單位、團體門前或院內肆意鬨鬧,有侮辱國旗、國徽情況發生的,都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應分別按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處罰,而不再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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