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侮辱國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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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侮辱國旗罪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有以上犯罪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毀損、塗劃、砧污、踐踏及其他積極作為的形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場合。所謂公眾場合,既包括即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國務院各部門、出人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日制學校、各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廣場、公園、重大慶祝會、紀念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外交活動場所、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公安部門的船舶、民用船舶和進人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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