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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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背叛國家罪區別

叛逃罪的認定

逃罪表現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國的性質,但是叛逃罪和背叛國家罪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是: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背叛國家罪主體只要為跨國公民即可。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本罪客觀行為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與行為;而背叛國家罪則表現是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及安全的行為。

二、本罪與軍人叛逃罪區別

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個是軍人。

三、本罪與偷越國(邊)境區別

犯罪目的不同,主體身份不同。犯叛逃罪與偷越國(邊)境的,屬於吸收犯。

四、本罪與投敵叛變罪區別

所謂投敵叛變罪,是指投奔敵人營壘併為其效勞,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的行為。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國的性質,但是二者卻有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本罪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

第二,在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投敵叛變罪則表現為投奔敵人營壘或者投降敵人的行為。

二者區別的關鍵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卻不是投靠敵人;而投敵叛變罪則主要是投靠敵人,並有變節行為,卻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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