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動產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麼
動產質押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須具備一定的實質生效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以及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除此以外,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還需具備一個特殊要件,即質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徵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佔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有利於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押權人佔有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