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和侵佔的區別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信用卡詐騙和侵佔的區別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的刑法當中規定了,有信用卡詐騙罪,當然也存在這一些侵佔罪很多人對於這兩個罪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實際上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以及具體的法律規定都是不一樣的。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想了解一下信用卡詐騙和侵佔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信用卡詐騙和侵佔的區別是怎樣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和盜竊罪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並無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一般是動產,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後者的對象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且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之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

二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祕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表現為公開的方式進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只能表現為以祕密手段進行,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構成犯罪。

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的犯意則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較為明顯,但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佔有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內財物的行為的定性。此時,關鍵要掌握兩罪的犯罪對象的流轉過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於信任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後者是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獲取財物。

二、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怎麼處理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兩者確實有相似之處,這也是為什麼大家經常會弄混淆的原因,其次就是信用卡詐騙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己已經佔有或者保管的一些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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