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標準是什麼樣的 - 申領程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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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準

城市低保標準是什麼樣的,申領程序是什麼樣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且隨着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二、程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卹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羣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羣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繫電話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諮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這個城市低保標準是需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等多個部門,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綜合評定之後制定出來的。這也就會出現每一個地方的低保户,所拿到手的低保費用是不一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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