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起訴舉證責任哪一方來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工傷對於當事人是很痛苦的,工傷保險的獲得還要有工傷認定,完成認定只是第一步,如何獲得工傷待遇才是根本目的。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工傷待遇的一致,那麼就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這就涉及工傷待遇起訴舉證責任。

工傷待遇起訴舉證責任哪一方來做?

工傷待遇起訴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後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當職工與單位對是否構成工傷觀點不一致時,單位不申請工傷,由職工申請工傷,按照規定,需提供初步證明材料,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認定工傷,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舉證責任主體成為了工傷認定部門。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均認為是工傷,依法應由勞動者與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一旦認定工傷,案結事了,一旦不被認定工傷,不服起訴,舉證責任主體還是工傷認定部門。

統計材料顯示,該類糾紛特點是:

一是主要發生在建築機械加工、餐飲服務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多為低技術含量、高危險性行業。

二是工傷主體多為新入職工、或者文化素質較低的勞動者。

三是崗前培訓不到位,勞動者安全意識、規範操作意識不強。

四是矛盾糾紛分歧較大,不易調和。

五是勞動者舉證能力有限,調查取證比較困難。 

現實生產生活中,各種事故的發生在所難免。一旦事故造成勞動者傷亡,是否屬於工傷往往會產生爭議。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工作安排、勞動者檔案等相關資料通常由用人單位保管,故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顯然強於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或者經通知不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可以推定工傷。

工傷待遇涉及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足量達到,當事人因為工傷已經很影響心情和情緒,對於工傷待遇起訴舉證責任這種繁瑣的法律問題也會相當的費神費力,尋找律師幫忙解決是最優的選擇,不但對當事人的處理效率和心情有很大的經濟影響,還對當事人的時間等成本等是巨大的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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