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有哪一方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有哪一方承擔?

在現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勞動關係的確立的時候,有一種情況是事實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需要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時候都是因為發生了爭議。那麼,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判斷步驟為:第一,由勞動者做出存在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明,即提供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明雙方於何時開始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第二,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關係不存在,即提供職工花名冊、社保繳納記錄、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文件,用於反駁勞動者的主張。第三,由法官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判斷,當一方全部證據的證明力顯著高於對方,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根據證據作出判斷;當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相差不大,待證事實模稜兩可時,應當根據法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

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引發事實勞動關係方面的勞動爭議,主要證據有六種: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五是考勤記錄;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首先如果勞動者提供了證據,相關部門就會受理,如果用人單位對此具有不同的意見,需要提供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如果大家對於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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