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待遇不滿起訴可以提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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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待遇不滿起訴可以提出來嗎?

一、對工傷待遇不滿起訴可以提出來嗎?

可以;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工傷賠償訴訟時效既不是受傷日開始計算也不是訴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且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關於工傷認定應注意的問題

是否工傷,是能否引起工傷賠償和能否引起工傷賠償訴訟的關鍵問題。因此,提起工傷賠償訴訟,必須以符合法定程序的工傷認定為前提。根據實踐經驗,圍繞工傷認定問題,人民法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提起工傷賠償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的意見書,法院則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提醒當事人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法院則應告知當事人可就工傷認定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比如法院、醫院、鑑定機構或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等等,均無權進行工傷認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如果認定工傷的機構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院也不應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3.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傷情已經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據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至於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則不是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問題。如果被告方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工傷認定的程序不合法等問題,法院應告知被告方就該問題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解決。因為工傷認定問題屬於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提起了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的結果又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則應暫停民事訴訟的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後,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比如,假若行政訴訟撤銷了工傷認定,則應終止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工傷認定,則應恢復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另外,假如當事人一方只在民事訴訟中對工傷認定問題提出異議,而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已經過期,或者法院的行政庭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則只能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審理民事訴訟,而不能指定或委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是否工傷重新認定,也不能委託或指定其他部門對是否工傷再進行認定,更不能自己對是否工傷問題進行判決或裁定。這是因為,民事審判不能越權審理行政審判的內容。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待遇對於我們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不同的傷情所產生的待遇就會不一樣,如果對此有什麼糾紛的話,雙方協商不下來,就可以直接起訴解決,讓法院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所以,用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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