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可以報銷生育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97K

一、沒有結婚證可以報銷生育金嗎?

沒有結婚證可以報銷生育金嗎

不能,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並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產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產婦能夠恢復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基於人權的考慮。與此同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的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民法典規定辦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的。

在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

二、生育津貼領取條件有哪些?

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户籍;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三)屬於計劃內生育;(注意此條)

(四)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

符合本辦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也不僅是生育保險,國家任何的社會保險待遇都是有着一定的條件的,本身未婚生子的這種做法就已經是違規操作的,更不可能存在着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就算是婚生子女享受生育保險也是有着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比如説在當下開放了二胎,如果夫妻生三胎就是超生,超生的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貼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