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育保險生育後補結婚證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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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生育保險生育後補結婚報銷嗎?

有生育保險生育後補結婚證報銷嗎

生育後補結婚證並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用生育保險報銷,女職員生孩子以後,用人單位依據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相應的生育津貼和報銷相關的生育醫療費。另外,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為女職員購買生育保險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3、生育保險報銷時間為寶寶出生後18個月內,但是由於各地的生育保險政策都會有所不同,所以各省市的生育保險報銷時間都會有所不同。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使用生育保險報銷的時候肯定會要求雙方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再加上給孩子上户的時間,就是孩子出生以後的一個月之內,所以這一個月之內雙方不僅要補辦結婚證,還得抓緊時間辦理準生證,很多事情辦理起來就顯得非常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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