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失業保險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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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的失業保險領多久?

勞動者的失業保險領多久?

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工作和勞動可以説是現在公民能夠正常生活的最基本的方途徑,但是工作的獲取也不能説是單位給了後就永遠可以保留的,國家為了防止勞動者突然間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了勞動和賺取錢財的勞動和工作,就會在他們失業後補償他們適當的失業保險以幫助他們度過短暫的困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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