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什麼 - 怎麼領取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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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需要什麼條件呢?該如何申請,如何領取呢?請看下文,本站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解答。

失業保險是什麼,怎麼領取失業保險?

一、領取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後,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後,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二、失業人員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四、領取保險金期間享受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髮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五、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並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託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再次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七、領取失業保險期間

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失業金一生一共能提取幾次未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

下列情形可確定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勞動合同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按失業職工失業前的合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城鎮合同制職工繳費1-5年:每滿1年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5-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具體情況可諮詢當地勞動就業辦公室。領取;持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職工失業證明書》,到原單位社保關係所在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填寫《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出具《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

2.失業人員辦妥上述申請手續後,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攜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至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3.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按月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辦理。

4.失業人員於每月25日後,持領取存摺到郵政儲蓄銀行分行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失業保險其實可以終生領取,但必須符合相關的要求,只要申請人符合上訴條件,並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享受事業保險,對於大家所關心的失業保險問題,歡迎大家到我們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竭誠為您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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