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完失業金後醫保該如何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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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完失業金後醫保該如何續交?

一、領完失業金後醫保該如何續交?

失業保險領取完了,到社保局辦理社保接續手續即可,一般新入職用人單位會辦理。

1、對於領完失業保險,但是卻沒有找到新工作的情形,由勞動者自行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繳納醫療保險,此時不需要實際支付醫療保險費,而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找到失業職員找到新工作,由單位繳納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哪些職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等的職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在失業之前已經連續繳納了一年以上失業保險、有就職意願的職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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