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 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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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需要什麼材料

安置房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需要什麼材料?

1、安置房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安置房買賣根據自身情況,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但實際中大多數時候是沒有公證的,因為公證是比較麻煩的。

不過公證了,可以防反悔或加價。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代表着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2、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複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准買房的批准文件。

二、安置房與商品房的區別

區別一:安置房相對於商品房來説質量比較低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築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當然,也有比較負責的或者示範工程之類的,質量相對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區別二:相對於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屬於完全產權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後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當然,目前安置房交易並沒有要求這樣,但法律規定是要繳納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區別三:安置房交易時間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也就是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您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區別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決於開發商時候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區別五:安置房相對於商品房的使用用途來説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户,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區別六:相對於商品房來説安置房享有的權利較為不全面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為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權。商品房於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以上我們可知,安置房買賣合同並沒有強制性要求需要公證,因為這個公證所需的材料比較複雜,並且所需時間較長,因此公證不公證均可。當然,為了謹慎起見,公證是最好的選擇。當地的政策可能會略有不同,如果有正文沒有涉及的內容,還請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或者找到正規的三方單位進行代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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