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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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複印件;
(3)出賣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草擬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准買房的批准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重點審查的內容
公證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賣方是否享有出賣房屋的所有權,產權有無糾紛;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房屋所在位置、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買賣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設定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是否同意出售並放棄了優先權;
6、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文字是否準確;
7、有關批准手續是否齊備,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8、買方是否具有購買能力;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張優先權等。
三、出證
經審查,公證處認為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的,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30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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