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81%產權離婚分割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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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是必要的討論點,很多人會不清楚房改房81%產權離婚分割的具體詳細內容。其實無論是房改房,或者是分配的公房,離婚後對於女方來講,法律上規定其具有使用,居住的權力,當然對於房屋的分割,如果一方以其他形式的財產或者補償形式來換取房屋的使用居住權力,協商一致後也是可以的。

房改房81%產權離婚分割是怎麼樣的

根據有關規定,房改房,即已售公房,無論是國家分配的直管公房,還是企業單位分給的自管公房。離婚後,女方都是該住房的使用、居住和財產的擁有者之一,也就是説,女方對其售後公房具有永久居住權、使用權和部分產權。

其理由如下:

一、從歷實行實物分房的政策來看

夫婦結婚時分得的住房雖然是男方單位分的公房,但不只是分給男方一人的,而是分給夫婦雙方的。因為我國歷實行實物分房的政策就曾規定:夫妻雙方解決住房以一方分房或者以男方單位分房為主。這就是説,夫妻雙方獲取住房收益,不可能像獲取工資收入那樣分頭每月按現金實行,而只能以男方或女方單位那裏夫妻雙方一併獲得這一本應由各自單位分別支付的職工勞動收益。所以,結婚時男方單位分給的住房,也是女方作為一個勞動者應該獲得的住房收益,只不過以男方單位分房得以實現罷了。

二、從公房出售政策來看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公房分配住房的基礎上實行的政策性房屋交易。房改政策規定,夫妻二人只能享有購買一處公房的權利,其房價工齡折扣是以男女雙方的工齡來計算的。因而,已婚職工的公房出售實際是國家作為一種住房補貼一次性賣給夫妻雙方的,而不是僅僅賣給夫妻中的任何一方。

三、從夫妻婚姻財產關係來看

我國(婚姻法)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由此不難確定,已售公房無論是男方單位出賣的自管公房;還是國家出售的直管公房,在購房行為完成以後其房屋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同時,在夫妻婚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購買公房,無論是男方付給,還是女方付給;無論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任何一方的“私房錢”,或是任何一方的借款,都屬於夫妻的"共同出資"行為。當然所購公房也只能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四、從公房出售合同來看

房改房出售合同是依據房改政策規定中行使國家職能的房管部門或單位與住户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合法正式的交易,並受法律的保護。雖然購房合同簽名的是男方,但其法律效義上是由組成家庭的夫妻雙方以合併的 "當事人"而構成的。根據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1999年3月15日九屆二次會議正式通過的、l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很顯然,女方應履行公房出售合同中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也就是説,剝奪公房出售合同女方當事人資格、取消女方享有公房出售後的房屋居住權和房屋產權,既是不合理的,也是違法的。

五、從高院解答精神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 "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解答)中的有關解答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由於以後房改政策規定,公房出售價格由"標準價"轉為"成本價"時,房屋產權也應由"部分產權"轉為"完全產權"。那麼,獲得"完全產權"的已售公房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離婚後,房屋產權離婚的一方——女方應享有該住房的一半產權。這一點應該是毫無置疑的。

綜合上述對於房改房81%產權離婚分割這個問題的詳細討論和解析,上文有從五個方面來對這一問題進行回答,並且都是符合日常生活中所需要考慮到的方面,那麼主要的一點還是在於夫妻雙方的觀點,如果能夠以另外一種形式去換取房屋的使用權力,在法律上來講也是通過的,畢竟房改房的名義是以夫妻雙方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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