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丟了是否可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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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丟了是否可以補辦?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丟了是否可以補辦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丟了是可以補辦的,《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條規定: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土地使用證遺失,在土地權屬清楚、無抵押、無查封、無轉讓、無被徵用或徵購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一個月無異議之後

2、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3、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

4、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後,需要登報説明遺失情況;

5、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前去補辦。

二、個人房產證遺失補辦流程

1、備件

申請人以書面申報權證遺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結構、面積、所有權來源情況及現狀和產權人姓名、住址情況等; 提供户口簿; 填寫遺失房地產所有證的具結書; 憑身份證明,帶上列資料到“遺失契證台”辦理。

2、備案查檔

繳交查檔冊費後,由發放機關發給臨時收據。 對申請遺失事項進行內部查檔校核。

3、登報查明

對申請遺失事項校核後,出具證明給申請人到報社辦理“遺失權證聲明”的登記手續。待“遺失聲明”見報後,申請人持報紙和臨時收據到發放機關交給原收件經辦人。一個月內無異議者,由申請人向測繪所申請勘丈。

4、勘丈入冊

由測繪所勘丈、繪圖。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案件入冊。

5、登記審查核准

6、繕證發證

若經審批同意補發權證者,經繕證、校對後,向申請人發領證通知,申請人憑“登記收件收據”領證。

三、土地使用證的用處

1、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對每一位公民而言應該是生活當中最為重要的證件,幾乎和我們的身份證是同等重要的,況且這些證件也不像身份證那樣隨時隨地都需要攜帶在身上,同時也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這些人也是足夠粗心大意了,補辦的時候還是分別到原部門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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