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集體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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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用集體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租用集體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的土地的使用税由誰交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我把土地出租給你使用,我倆誰在使用土地?有人不假思索地説:"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税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

正因為税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税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為,不是使用土地行為。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才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

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税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税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税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只有當擁有土地的單位免税時,才轉移給承租方.這樣的判定既複雜,又缺乏體系性,與土地使用税總體規則並不相容,完全就是為了好徵税.因為它的好處是簡單,只要找得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就找得到納税人。但是,對納税人的判定是一件嚴肅的事,應該嚴格按照税法體系進行判定。

小編已經闡述,使用税是必須繳納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足額繳納即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集體也只能出租土地使用權,使用權到期以後國家可以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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