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撤銷土地證屬於行政處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國有土地使用證這麼重要的證件絕大多數的公民肯定都是通過正規的途徑辦理的,並且沒有國家工作人員敢在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這件事情上玩花樣,一旦被發現的話,將要面臨着被撤職、調查的風險的,所以通常情況下既然能夠辦理的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話也就不會輕易的被撤銷。不過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事情,那麼,在我國撤銷土地證屬於行政處罰嗎?

在我國撤銷土地證屬於行政處罰嗎?

一、在我國撤銷土地證屬於行政處罰嗎?

撤銷土地使用證要看具體的情況,國家如果是因為拆遷徵地的話也會撤銷土地使用證的。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撤銷流程

1、擬訂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補償:

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可見,撤銷土地使用證也不一定就是行政處罰的,在拆遷徵地的過程當中有多少普通老百姓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都被國家依法給撤銷了,也總不能説徵地撤銷土地使用證是帶有處罰性質的吧。可如果是因為那些非法佔地等各種違法事情才被撤銷了土地證,那就屬於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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