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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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個人或單位使用國家土地所就當繳納的税費。土地使用税僅在我國城鎮地區收取,農村地區免交土地使用税,它是根據土地使用人員使用土地的面積來確定的。那廣東省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以下文章中為您詳細説明,一起來看看吧。

廣東省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樣的?

一、廣東省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樣的?

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税務局確定。

第十五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廣東省各市、縣的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由各市、縣税務局確定,以廣州為例,它的納税期限為税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市、縣會有不同的規定。應以當地税務局的具體規定為準。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納税人應以各地税務機關的規定為準。我國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數額由使用土地的面積以及該處土地的税率來決定,税率會根據土地等級的不同而不同。對於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如公園、寺廟等用地,國家制訂了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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