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山整治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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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山整治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繳嗎

開山整治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一)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三)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四)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二、土地使用税的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税額。

按照税法規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税税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2、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3、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我們如果是經過批准的開山政治的土地,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的。另外,在進行計算土地使用税的時候,我們一般是根據是否是耕地來進行區分的,如果是耕地,一般是按年進行繳納,不是的話,一般是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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