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員工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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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員工的責任是什麼?

單位犯罪員工的責任是什麼?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據此,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以雙罰製為原則,單罰製為例外。即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同時,法律還作出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依照規定。

對於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則上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單位故意犯罪的責任人員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綜上,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應當持慎重態度,既不能因為是單位行為而網開一面甚至放縱,也不能打擊面過寬;對其處罰,應本着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涉及的罪名很多,比如集資詐騙、行賄、虛開發票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對單位的處罰,既要對於罰金又要處罰直接負責人,如果是一般員工,不用承擔連帶責任,和犯罪無關。如果員工也參與在內,則應該按照從犯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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