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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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單位犯罪作為一種有別於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類型,在刑法理論的研究和司法實踐的認定中,都存在着較多的爭議。曾刊登了系統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的長篇調查報告,提供了很有價值的統計數據和具有實證材料支撐的分析意見。本文則立足於單位犯罪的現行司法解釋和地區規範文件,對涉及單位犯罪的司法政策進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解釋、規範的研究意見。

依法懲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有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單位犯罪如何定罪

單位犯罪之區別於個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主體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犯罪構成上,都具有不同於個人犯罪的特徵,因而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對單位犯罪的定罪,主要應當從罪體和罪責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裏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於法人犯罪這一概念範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要負刑事責任。若個人以公司名義犯罪,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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