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與非罪的偵查機構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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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與非罪的偵查機構怎麼確定?

銷售假藥罪與非罪的偵查機構怎麼確定

銷售假藥罪,罪與非罪的偵查機構是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假藥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三、涉嫌銷售假藥罪怎麼寫罪輕辯護詞?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我國,銷售假藥罪包括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明知是假藥仍然進行銷售,就已經涉嫌銷售假藥罪,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涉嫌銷售假藥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只有立案偵查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最終還是由法院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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