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會撫養費案子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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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會撫養費案子怎麼處罰?

浙江社會撫養費案子,依據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法生育孩子非法收養,應當根據當事人收入情況,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未取得準生證生育的,應當按照上年收入30%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婚生育應當按照上年收入2倍處罰。

一、浙江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如下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浙江省社會撫養費案件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綜上所述,浙江社會撫養費案子,不符合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收入3倍罰款,違反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多生一個徵收標準的3倍增加罰款,個人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平均收入的,按照超過部分加收1-2倍罰款,未滿法定年齡生育按照一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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