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沒有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超期羈押沒有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超期羈押沒有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1、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2、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3、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如何防止超期羈押的發生?

1、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才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2、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3、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為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我國的案件審理中,案件的辦案人員和親屬,應對這類人員的羈押時間進行計算,如超過這類羈押時間的,可以向關押部門進行説明,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確保犯罪人員的合法權益,如案件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延長這類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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