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羈押怎麼辦、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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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羈押怎麼辦、應怎麼處理?

一、無限期羈押怎麼辦應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超過羈押期限怎麼處理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獄執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可見,我國的刑事賠償基本上是以“無罪”賠償和“違法”責任賠償為原則。實踐中,被超期羈押者只有在最終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要犯罪人員被無限期羈押的話,是完全可以讓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給出一個説話的,那麼給不出來那麼就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性的措施,如果自己還受到人身傷害的話,還可以要求國家給出一定的賠償,所以,執法人員也必須在執法過程中按照法律的程序走,這樣才能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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