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內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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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內能離婚嗎?

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內能離婚嗎?

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因為一方因為夫妻的一方人身不自由,不能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民法典繼承編》 (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對方被羈押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因為一方人身生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之下,不能夠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結婚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完成。當然如果被進行刑事羈押的話,依然是需要遵守離婚的程序的,首先進行調解的。

我們國家所規定的是離婚自由原則,也就意味着當事人如果確實感情已經破裂,那麼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其中一方被採取刑事羈押措施,仍然是可以完成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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