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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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一般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二、哪類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1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第63條);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部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7、持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規則》第37條);

8、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侯審(《刑事訴訟法》第69條)。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取保手續一般是由當事人先申請,再者由執法人員審核,確保通過了之後就解除成功,只要手續辦理完成了之後就可以辦理退保證金的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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