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理補辦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我們都知道在正式工作之前,必須要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來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這是至關重要的手續。現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會根據自身的能力在不同階段選擇從事不同的工作,當我們準備辭職時發現合同丟失,那麼我們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理補辦手續呢?小編接下來為大家進行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理補辦手續?

一、解除勞動合同丟了能補辦嗎?

解除勞動合同丟了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理補辦手續?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複印一份給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理,在解除勞動合同丟了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補辦的,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溝通進行補辦合同。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平時要多瞭解查看相關法律法規,多多學習法律知識,遇到困難及時進行法律諮詢。並且要保管好自身的重要的證件以及相關合同,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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