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筆跡鑑定怎樣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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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的筆跡鑑定怎樣鑑定

民事案件中的筆跡鑑定怎樣鑑定

1、判定建材筆跡特徵的真實程度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

如檢材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但書寫動作有一定體系,相同的單字、筆畫特徵基本一致,説明它是由於客觀原因或出偽裝以外的其他主觀因素影響形成的變化筆跡。

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不一致,書寫動作不成系統,筆畫彎曲、斷續,且有停頓、修描痕跡,字的結構與形態不正常,動作技巧能力與語文水平不相稱,一般可判定其為偽裝筆跡。

2、發現和確定檢材筆跡特徵

發現書寫動作局部特徵,要對檢材字跡逐字、逐畫進行對照觀察,找出其書寫動作的規律性,其中非規範性的部分即是特徵。

3、發現和確定樣本筆跡特徵

初步判定檢材筆跡特徵之後,可以此為依據,按照上述順序和方法確定樣本筆跡特徵。與檢材筆跡相同的特徵和不同的特徵都要全面尋找、對照。

二、如何申請筆跡鑑定

1、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依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申請鑑定是由當事人提出,如果對方超過舉證期限,另一方可以不同意質證。

申請筆跡鑑定的,需要在舉證期結束之前提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訴訟的另一方可以向法庭表示異議。筆記鑑定的申請通過後,由雙方確認鑑定樣本並共同選擇或隨機選擇鑑定機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滿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也可以保留不採信的意見並在法庭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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