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間能夠提起筆跡鑑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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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間能夠提起筆跡鑑定請求?

一、什麼時間能夠提起筆跡鑑定請求?

審查起訴階段能夠提起筆跡鑑定請求,超過六個月的不能進行鑑定,從理論上説,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麼偽造,終歸會露出馬腳或者被識破。偽造筆跡(含偽造筆跡形成時間),同樣如此,行為人為此終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個簽字的先後順序除非相差很久,從紙張、墨跡的區別可以大致判斷先後順序。但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目前從技術上無法精確,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鑑定:

1、通過對不同筆跡墨水成分的鑑定,可以判斷其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如不是同一支筆,可作為偽造的依據。

2、如果筆跡和印章有交叉、重疊的地方,從顯微鏡就可以看出是先蓋章還是先寫字,如果同一張紙上的字在蓋章前有,蓋章後又出現了,就值得懷疑。

3、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4、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二、訴訟活動中筆跡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在刑事審判之中,筆跡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故此也有不少人會偽造筆跡,故此在審查起訴階段,若是另一方主體對於筆跡存在異議,或者是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筆跡進行鑑定的,就會委託當地權威機構,提起筆跡鑑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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