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有哪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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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有哪些制度
一、屍檢時間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誰申請屍檢
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由異議方提出屍檢申請,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哪方提出申請,醫患雙方均有權提出屍檢申請,如由醫院提出屍檢申請,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三、毒理學鑑定
在某些疑似護士用藥錯誤的病例中應當留取死者血液樣本,同時申請毒理學鑑定,對死者體內是否存在醫囑上所開藥物成分進行光譜波形分析。
四、屍檢時家屬可以在場
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可以在場。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解剖程序難以做出專業判斷,且解剖現場的特殊性,家屬的感情是無法承受的,故家屬可以請醫生朋友或醫療律師觀察屍檢過程。
五、可申請複核
在屍檢報告出來後,屍檢部門會對死者的屍檢標本、切片、蠟塊進行保留,將來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服家屬還可以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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