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後應激障礙司法鑑定相關討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創傷後應激障礙司法鑑定相關討論是什麼

創傷後應激反應障礙是在受傷後個體出現精神障礙。這是精神司法鑑定的內容。我們知道,越來越多的創傷後精神障礙的病人在生活工作上都有很大的障礙。所以創傷後應激障礙司法鑑定就尤其重要了。下面,小編就帶來一篇關於這個司法鑑定的分析討論,供大家參考。

1對象和方法

系 2000年 1月 ~ 2004年 12月間雲南省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科的精神損傷鑑定案例, 其中符合 CCMD-3關於創傷後應激障礙的共 17例。 按自編表格收集有關資料, 包括:一般人口學資料、創傷事件、支持系統、病史及鑑定情況等,並對資料進行分析。

2結 果

2、1 一般資料分析 本組共 17例, 其中男 6例 , 女 11例;年齡 11~ 51歲, 平均(23.26±7.23)歲;已婚 9例, 未婚 8例;小學以下(含小學)文化 11例, 初中 5例, 高中 1例;農民(含民工)7例, 工人 4例, 學生 6例;家庭經濟 (以當地經濟為參照)差者 9例, 一般者 5例, 好者 3例。

2、2 創傷事件性質 因糾紛被毆 8例, 遭非法拘禁 4例, 當眾體罰、羞辱 2例, 交通事故 2例及被強姦 1例。

2、3 支持系統

①社會支持 (包括尋求基層司法調解、介入;公眾輿論等):差 (冷遇 )9例, 獲同情、幫助 5例, 過度同情 3例。

②家屬、親友支持:理性關心、支持 5例, 過度關心 9例, 責備 3例, 忽視 2例。

③矛盾方態度:表示歉意、並給予幫助 3例、進一步對立、激化矛盾或言語威脅 8例, 消極迴避6例。

2、4 病史

①既往精神疾病史:無 15例;智障史 1例, 腦血管瘤 1例。

②個性特徵:膽小內向 6例、開朗或温和 7例、急躁 4例。

③診治情況:獲得精神科治療(門診或住院)16例,其中有 11例在之前到其他科治療過;沒有得到治療 1例。

④外傷情況(入院時的診、查情況):頭面部軟組織傷 5例, 其它軟組織傷 3例, 骨折(肢體)2例, 無外傷 7例。 16例經過頭顱 CT和神經系統檢查, 可排除腦實質損傷。

⑤昏迷史(均為主訴或家屬供史 ):有短暫昏迷史 10例, 無 7例。

⑥案發至鑑定檢查間隔時間:1至 3月為 3例, 4至 6月為 5例, 7至12月為 8例, 超過 24個月為 1例。

2、5 鑑定檢查情況:

①病情:痊癒 2例, 好轉 5例, 慢性遷延3例, 病情發作 7例。

訴訟態度:要求對方負責 、賠償等 11例, 無所謂、不表態 6例。

3討 論

Breslau等的研究發現具有外向、神經質、低文化程度、早期行為異常史或家族史、黑人、獨居者遇到創傷事件後易產生 PTSD[ 1]。 本文結果與上述類似, 如低文化程度、存在個性缺陷、社會地位低下, 以及經濟狀況差者均佔大多數 。 説明此類羣體由於個人和社會資本相對不足, 且嚴重地制約了其對創傷事件的正確認知和評價, 當遇到生活事件(危機)時則不能有效的應對或應對失敗而導致 PTSD的發生。 因此, 我們認為在對 PTSD的精神損傷鑑定時, 應充分考慮到個體易感因素對疾病的影響和作用。

其次, 本組案例多為一般性的應激事件所致。 如因鄰里、同事糾紛引發的鬥毆或教師對學生的處罰不當等, 其嚴重程度根本達不到 CCMD-3和 ICD-10中所界定創傷事件為“異乎尋常的威脅性或災難性”事件, 但患者過後確實出現了典型的 PTSD症狀和表現。 經過對事件發生過程、情景的具體分析發現, 即便是鄰里糾紛引發的毆鬥事件, 雖未造成嚴重的軀體傷害, 但因“受害人”當時多處於弱勢、孤立無援的境地, 其首先體驗到的便是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其情緒反應是非常強烈的。

加之, 由於“受害者”對矛盾的產生和激化, 以及被毆等的認知多以受害者的角色自居, 在感到受辱、不平、憤怒、痛苦等一系列情緒體驗的基礎上, 對創傷事件的程度產生了負性的認知和評價。 至於教師對學生的批評、處罰不當(體罰)導致學生產生 PTSD, 這與學生心理髮育尚未成熟, 很重視老師對他們的態度, 特是涉及到自尊等方面的刺激非常敏感和強烈有關[ 2]。 因此, 我們認為在界定創傷事件時, 不應只從事件的表面或形式上來評估其嚴重程度, 而應就具體事件發生的過程、情境和環境因素, 並結合個體的素質特點、認知模式等因素來加以綜合考慮為宜。

再者, 本資料顯示, 患者在經歷了創傷事件後, 多數家屬對所發生的事件或患者所受到的傷害反應過度, 有意或無意間誇大了患者的受害的程度;有的家屬卻認為是患者惹事生非, 而予以責備或忽視;還有的雖然訴諸司法, 但經久久未得到裁決。 因此, 使患者長期得不到家庭和社會有效或理性支持, 最終導致症狀的進一步加重或使病情長期遷延不愈。我們認為創傷事件與 PTSD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並在司法精神病鑑定中還應結合個體的易感因素、對創傷事件的認知以及創傷後因素在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中的所起的作用來加以綜合判斷與分析 , 在量刑和賠償裁決時更應遵循這一觀點

資料顯示, 患者在經歷了創傷事件後,個體因素,以及對於創傷事件的認識、生活環境對於受害人預後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精神司法鑑定要結合這些內容進行量刑和裁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