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營養期評判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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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營養期評判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交通意外引起的糾紛並不少見,交通意外案件導致的人員傷亡也是佔全國死亡率的大部分比重。那麼在這種類似案件中,去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員通常都會提到受傷者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是什麼呢?

一、司法鑑定營養期評判標準是什麼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

1、受傷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保險理賠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的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

2總則

2.1目的 本標準目的是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的確定提供評定依據。

2.2鑑定原則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並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個案的年齡、體質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2.3鑑定人 應當由具有法醫臨牀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術語和定義

二、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誤工期

誤工期(亦稱休息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

3.2營養期

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

3.3護理期

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

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

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鑑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這些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評判都是建立在交通意外,工傷事故等等基礎上制定的。其實意外的發生大家都不想的,最主要的還是得靠大家多多注意安全。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對於司法鑑定營養期評判標準是什麼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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