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辯護代理人的相關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離婚辯護代理人的相關責任是什麼?

離婚辯護代理人的相關責任是什麼?

規定訴訟的代理人在有當事人授權前提,可以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

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在特殊情況下,我國法律要求就算你聘請了委託了代理人還是要出庭應訴,這種案件就是離婚案件。離婚是一個非常個人的問題,一方面可以讓法官可以瞭解事實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調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不能夠表達意志的比如聾啞人,精神有障礙的人,植物人。對不能夠表達意志的人,還可以進行一個分類:如果這個人單單是不能用口頭表達,但思維清晰能夠用書寫的方法書寫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可以不出庭的。如果這個人口頭無法表達意志同時也喪失了書寫表達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為出庭應訴。

如果一個案件,這個離婚案件的被告能夠表達意志卻不出庭,法院對這個不出庭的當事人進行拘傳,甚至拘留,處罰。

對於離婚案件,你聘請代理人還是需要出庭進行審理。只有個人在場法官才可以辨別事情的相關真相。代理人可以提被代理人進行相關的回答,以及出示相關的證據,替對方解決相關問題。一般代理人都是由律師來進行代替,也可以由家人來進行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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