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件辯護要點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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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毒案件辯護要點主要有哪些?

涉毒案件辯護要點主要有哪些

一)從主觀方面着手,有反映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或主觀惡性較小的情節:

1、坦白。

2、有立功表現。 在公安機關抓捕同案人時被告人指認了地點,雖不構成立功,但對抓捕起到一定作用;

3、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4、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量毒品

5、初犯、偶犯。

6、犯罪未遂。

7、受指使、僱傭參與毒品犯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系受指使、僱傭進行毒品犯罪。

8、 存在以販養吸的情節;

9、為獲取少量報酬受人指使而參與毒品犯罪,地位相對較輕。

10、在同案人中被告人的供述最穩定,對定案起重要作用;

二)從案件的細節進行辯護

1、涉案毒品未作含量鑑定;毒品淨度不高。

2、涉案毒品數量雖然巨大,但為液體。

3、毒品未流入社會,被公安機關全部繳獲,實際處於公安機關控制之下。 以及特情介入的案件,公安機關的線人首先提出毒品交易,被告人決定處罰時應作為酌定從輕的情節予以體現;存在誘惑偵查的情況。

4、毒品尚未交易成功,所購毒品未實際交付給購買人。

二、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販毒判刑情況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般都是那些初出茅廬,從來沒有代理過涉毒案件的辯護人,在接到一起涉毒案件之後會不知道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辯護,其實涉毒案件的辯護要點並不是法律規定好了,律師照着抄就行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就體現不出我們在刑事案件當中請律師的價值和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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