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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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根據犯罪數額來確定,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量刑幅度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並處罰或者是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是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或者是直接責任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對於實施倒賣車票或船票的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來講,他們的具體犯罪情節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樣,但是無論如何,只要是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就是要予以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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