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與拘役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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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與拘役有什麼不同

雖然同屬於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但有期徒刑與拘役之間卻存在着本質上的區別。我們發現,針對一些刑事案件,有的是被判處拘役,而有的則是被判處有期徒刑。那究竟有期徒刑與拘役之間都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期徒刑有哪幾種情況

有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決的、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押送監獄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是刑法五種主刑中較重的一種。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二、有期徒刑與拘役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 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 犯罪 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通過上文的總結,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有期徒刑與拘役在五方面的不同之處。需要注意,實踐中罪犯要想被判緩刑,那就需要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行,否則就不具有判緩刑的條件。當然,緩刑也有一定的考驗期,一般在考驗期內遵守規定,沒有再犯新罪的話,那麼才會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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