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企業債券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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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偽造企業債券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特徵是什麼?

偽造企業債券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特徵是什麼?

(一)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二)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非罪

1.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會危害國家對股票、債券的管理秩序,仍然實施該行為的,意圖將偽造、變造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進入流通領域的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意圖將偽造或變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進入流通領域,而是處於其他目的,例如用於戲劇道具,用來教學、臨摹鍛鍊畫技,由於偽造、變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不會有進入流通領域的可能,也不可能對法益造成侵害,故不能當做犯罪來處理。

2.即使行為人各方面都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還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本罪,目前並沒有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作出規定,具體數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立案追訴標準: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彼罪

1、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兩罪在主觀方面和行為構成上基本一致。主要區別是兩罪的行為對象。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有價證券,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對象是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

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主體是無權制作、發行股票的公司、個人,擅自發行假股票。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的行為人所發行的股票是真的,只是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後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就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人是不可能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偽造企業債券罪的相關犯罪事實構成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導致的後果來進行判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國家利益損害的, 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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