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啥叫監視居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法律規定啥叫監視居住?

一、法律規定啥叫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並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範圍與取保候審相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法機關既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監視居住,具體由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但不得對同一個人同時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監視居住場所是什麼?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是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這在《刑事訴訟法》第75條當中明確規定,當然了,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住所執行存在困難的,經過上一級的批准,也是可以採取指定住所監視居住的方式處理。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