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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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罰主要分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而附加刑則包括了罰金、沒收財產以及剝奪政治權利。針對不同刑罰的執行機關是不同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刑罰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一、刑罰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剩餘刑期在1年內的,看守所代為執行)

拘役——→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執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執行

罰金——→原審法院執行(可與行政處罰的罰款折抵)

沒收財產——→原審法院執行(必要時可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監外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緩刑考驗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

假釋考驗期——→公安機關監督

二、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罰金怎麼執行?

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接下來面臨的就是如何執行的問題。那麼,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關於罰金怎麼執行的問題,其實有以下幾種方式:

1、 限期一次繳納。這是指通常情況下的要求,罰金數額不大或者數額雖大,但繳納不困難;

2、 限期分期繳納。這是在數額較大,且繳納有困難時的情況下采用的;

3、 強制繳納。這是指該繳納不繳納的情況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4、 隨時追繳。在不能全部按期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可隨時追繳;

5、 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當被執行人繳納原判的罰金有困難,經申請並查證屬實可以減少或免除繳納罰金。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刑罰規定的執行機關是不同的,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至於刑罰的執行方式,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介紹了相關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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