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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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犯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説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二、故意犯罪如何量刑

將故意犯罪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是一種法定分類,但法律並未規定間接故意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因而只是一種酌定量刑情節。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希望與放任,在意志程度上存在明顯區別,希望的犯罪明顯而堅決,放任的犯罪模糊而隨意,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主觀惡性的不同。

但也有學者對此持不同觀點,認為在惡劣程度上,不能認為直接故意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必然大於間接故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進而認為對直接故意犯罪的處罰必然重於間接故意犯罪。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間接故意犯罪的不同情況具體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3種情形:一是犯罪行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結果的發生;二是行為追求一個非犯罪目的,但在行為過程中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三是在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上述幾種情形中,只有第一種情形不宜認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小。

對於一些行為,可能法律中明確要求只有行為人在出於故意的情況下,那麼才能構成犯罪,而要是過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並不能成立犯罪。而除此之外,其實在我國,有些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會構成犯罪,比如放火。過失導致火災也好,故意放火也罷,其實都是會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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