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有重大損害需要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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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衞過當有重大損害需要怎樣處理

防衞過當有重大損害需要怎樣處理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二、防衞過當在法律上能減刑嗎

1、按刑法規定當事人在實施了防衞過當後受處罰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各個方面的因素。

2、防衞過當在法律上能減刑。

三、防衞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於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防衞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衞手段是否適當,防衞人處境一般來説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衞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衞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刑法規定對防衞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着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衞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防衞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於較輕,防衞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衞過當人不可重罰,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衞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衞過當者,無異於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於正當防衞目的的實現。

(三)十八週歲以下防衞過當者雙重減免原則,十八週歲以下防衞過當者,是特殊防衞過當主體。一般來説,十八週歲以下者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對不法侵害和周圍環境的辨別能力,對自己意志和行為的控制能力相對較弱,而且其主觀惡性較淺。

因此對他們應採取雙重減免原則,對他們進行處罰時,應該兼顧《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在應當減輕和免除的基礎上,更加從寬,若是應當免除處罰的,就毫不猶豫的予以免除處罰,若是須減輕處罰的,此時則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施以最輕的刑種和刑罰幅度。

(四)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在決定防衞人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必須首先查明不法侵害是否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屬於,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成重大損害的,就要負刑事責任,這是堅持一般性原則;如果屬於,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防衞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根本談不讓防衞過當問題,這是堅持特殊性原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限防衞原則僅是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關係,不能因為新刑法有了第三款規定就否認防衞過當者的刑事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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